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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水份要求、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由交易所统一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安排货位、接收商品,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五条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交割月份、申请数量、水份等级、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
  第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开始受理用于该交割月份的豆粕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提货仓库意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安排提货仓库,开具《提货通知单》,并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大豆标准仓单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27日,交易所对该交割月份的所有豆粕标准仓单进行注销。货主应在交割月份27日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指出库或期货转现货)手续。逾期所有豆粕将转为现货储存,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豆粕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04-5-26 16:02:39 被阅览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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