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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而且成熟的交易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从国际黄金市场的现实看,主要由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网络体系构成。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的主流交易模式。
对于一些国内金商(做市商)以自有品牌金条为交易基础,向投资者提供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有人认为是“黄金期货”而备受市场质疑。但在笔者看来,国内金商(做市商)推出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易业务肯定不是期货交易,是典型的现货交易,这在国际和国内黄金市场上早有定论。
如伦敦黄金市场提供同样模式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过去伦敦黄金市场还开办过一个黄金期货市场,但后来这个黄金期货市场没有得到市场认同,大家都不愿意做黄金期货,黄金期货市场没有获得成功,现在伦敦黄金市场主要提供以保证金交易方式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保证金交易方式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不是黄金期货。
美国除了有美国黄金期货市场外,主要就是基于伦敦黄金市场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中的许多会员、金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主要交易模式就是现货黄金递延交易模式。
许多初次接触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的人士,很难将这种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区别清楚,于是产生了各种误解。笔者根据对欧洲黄金市场和香港黄金市场的实地考察,以及比较了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与期货交易的各种细节特征后,并咨询了国家期货业立法专家的意见,发现黄金现货递延交易与期货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
一、交割时间期限的不同。期货是指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和约,所以叫期货。而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一般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
二、做市商和交易所的不同。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才能做交易。目前黄金期货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在美国和日本,而他们的黄金期货就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里集中撮合交易。国际黄金市场上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并不存在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所,而是由五大黄金做市商(著名国际大银行)和下一级的大量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延迟交收模式。
三、价格形成机制不同。现货延迟交易的价格是由黄金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期货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交易所里所有交易者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
四、交易对象是否是特定。“交易对象之间是否特定”是期货与现货模式的最大区别所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时,他的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在交易所里任何一个做反向交易报单的投资者都可能是他的交易对象,交易所是这些非特定交易者之间进行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这一点期货和股票市场是完全类似的,它们都是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所模式。
在做市商交易模式里,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投资者接受价格并做出交易决策,按双方事前的合同约定就能达成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必须要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行为。做市商交易模式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外汇牌价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交易对象之间是特定的。
那么,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T+D业务是不是黄金期货?
现货黄金延迟交易业务不是黄金期货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AUT+D业务并不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中国证券期货行业归口管理单位是中国证监会,如果将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AUT+D业务定义为黄金期货,那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里的100多家金商会员单位就都应该归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但我们看到事实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所有会员单位和全国的金商都没有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这种监管归口管理是正确的,这也说明,以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业务为代表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并不是黄金期货。
至于有人认为现货黄金延迟业务里的“仓单、多仓、空仓”等交易名词是期货术语的说法,其实是对商品交易不了解所产生的误解,在各种现货商品交易中类似的仓单交易名词很常见,这些名词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名词。
其实,争议的核心是在交易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上。有人因为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误认为是期货交易。只要充分理解现代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发展,就会明白现货商品交易的资金放大杠杆效应是非常常见的。
比如,在房地产行业,某个客户甲从开发商那里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他可以首期只付10万元的预付款,当这个房产过了一段时间升值到150万元一套时,这个客户甲可以将这套房产按新的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或卖给新客户乙,客户甲在这个过程中初始只支付了10万元,却拥有了100万元房产的权利并获得了全部的增值效应,炒房获得50万元的收益,这种交易过程也是一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
再比如,汽车行业的分期付款购车方式也有类似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购车人只要付出一点首付款就可以将汽车开回家,而维系这种资金杠杆交易模式的是一系列的合同法律约定。假设客户购车后,车价出现大跌,购车人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分期货款,此时就是购车人单方面合同违约,贷款银行可以就此追讨汽车,强行卖出汽车归还银行已经支付的货款,从购车人的角度看,他遭遇了类似期货交易的强行平仓。而并不能因为“房地产和汽车业的分期付款”交易模式存在这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就因此将这种交易过程界定为“房地产或汽车期货交易”。
事实上,类似这种现货远期交易的资金杠杆放大模式是非常多的,在一般商品交易行为中的定货、信用证、合同定金、分期付款、现货远期交易……等等各类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中,都具备有一定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比如许多企业根据生产需求提前向上级的供货商以付定金的方式签订大笔供货合同,在合同期间价格发生变化或生产出现变化,而将所定货物的仓单提前卖出转让,并因此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价格损失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这些合同定单模式都具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是否由此界定这些商业合同交易是“期货交易”呢?
“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是金融与信用经济发达的一种自然体现,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现象。有些人士一见到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惊呼是期货交易,是对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金融与信用经济的一种少见多怪现象。
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刚刚建立,整个体系还没有健全,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黄金市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要推进我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应该充分学习国外黄金市场已有的经营模式和各种投资工具,借鉴国际黄金市场成熟的市场经验,从作用及功能角度出发,参照其基本构成要素,建立中国的黄金市场结构体系。
而世界黄金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交易所模式和做市商模式,现在我国已经有了黄金交易所制度:上海黄金交易所,它正在发挥着黄金交易主渠道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会是中国黄金交易的主渠道。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际黄金市场主要运行模式是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主流交易模式。
相比世界黄金市场,刚刚走向开放的中国黄金市场缺乏大量的黄金做市商来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的流动性。“是大力培育中国自己国家的黄金做市商呢?还是全盘西化后让国外的黄金做市商来占领中国的黄金市场?”答案肯定是要大力发展中国自己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单个黄金做市商行为,形成黄金做市商与黄金交易所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良性态势。
如同美国的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一样,NASDAQ交易所与做市商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市场交易,在促进做市商发展的同时,也使之成为交易所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借鉴世界黄金市场的交易模式,借鉴美国那斯达克股票市场的经验,在中国大力发展黄金做市商,能够更快的完成黄金投资知识的社会普及工作,能够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带来更多的大型企业级投资者,而发展壮大中的黄金做市商的风险对冲头寸也能够在黄金交易所对冲化解,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量。如果能够建立这样一个完整的黄金市场体系,那么中国黄金市场将是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之一,也将是增长最迅速的市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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